青海省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8-06-28 14:54

青海省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海省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依据勘察设计业务范围和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分支机构。为了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保障协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民发[2014]38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职能机构,是协会团体的组成部分,各分支机构在协会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原则上依托本协会会员单位在行业上有影响力的企业承担。


第四条 未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各种经济合同,不得办理财务资金贷款、担保等业务,不得以各种形式推销生产厂家、产品。


  第五条 分支机构依托的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得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向社会招聘人员。


分支机构需将依托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依据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开展活动的规模、内容应报协会秘书处审批备案。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组织开展业务范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培训、考察、学习,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经验与技术,宣传贯彻行业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九条 接受本协会的委托,以协会的名义承办大型行业活动。


第十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会员单位诚信建设,推动行业自律。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由协会会员单位和本专业的专家组成。会员单位可根据本企业专业资质加入各分支机构,积极参加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向协会理事长全权负责。


第十四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本协会各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产生,报协会秘书处审批。分支机构的秘书长由分支机构主任提名。分支机构秘书长负责分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担任协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权力


(一) 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 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 对协会秘书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 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五)   受协会的委托,代表协会组织有关专业活动。


第十七条 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支持协会的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 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分支机构的队伍。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设立独立财务账户,不另收取会员会费。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


(一)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二) 政府资助


(三) 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


(四) 协会拨付的经费;


(五) 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以上收入,应纳入本协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财务每年活动产生的经费接受协会秘书处的审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进行联系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成立后的分支机构在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由协会秘书处组织重新选举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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