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4-22 15:20

青海省勘察设计协会文件

青勘设协〔2019〕3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选办法》的

通     知

各勘察设计企业、协会直属各分会、各会员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选办法》印发你们。按照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中设协字〔2019〕38号文)规定要求,从2019年度起,依据新修订的评选办法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有关工作。原《青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青建设〔2011〕534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选办法》

(此页无正文)

   2019年4月19日

抄送: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本协会理事长、秘书长,存档。

附件:

青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引导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技术人员积极开发与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根据国家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建质〔2011〕103号)、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选由青海省勘察设计协会组织实施,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青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设立优秀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包括公共建筑设计、传统建筑设计、特色建筑设计、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电力设计)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四个奖项。每个奖项分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每年度获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0项。获奖项目中一、二等奖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总数的15%和35%,达不到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四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评选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青海省优秀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奖评选范围:

(一) 结构主体工程完成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者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的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勘察项目,或者地基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勘察项目;

(二) 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三) 开采性抽水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者开采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者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与钻井工程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四)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地质勘察,可以按批准立项文件或者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者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六条 青海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

(一) 建成并经过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者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者独立功能及效益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二)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如矿井、水利、电力、铁道、公路等,可以按批准立项文件或者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者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三)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城市规划、村镇规划项目、传统民族建设设计及其他规划项目。

第七条 青海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范围:

应当是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第八条 青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二)引进后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或者数据库。

第九条 国外和省外在我省备案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我省境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加青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但必须有参评项目的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该工程勘察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证明以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环保、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十条 本省设计单位完成的国外、省外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加青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但必须有参评项目的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该工程勘察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证明以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消防、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每个工程建设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已申报过奖项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保留资格外,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参加青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选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者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申报青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省相关的地方标准、规程;采用突破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已经按照规定通过技术审定;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其主导专业或者多个专业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的新技术,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符合基本建设法定程序,手续完备,取得建设规划、环保、节能、安全、消防、卫生、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四)项目无勘察设计原因引发的重大设计变更,无勘察设计原因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勘察设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五)申报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应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中使用满一年且使用效果显著;

(六)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项目应通过鉴定和行业测评,经过实际应用,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 评选标准

第十四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奖评选标准:

(一)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

(二) 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选用适当,能积极采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及科学研究成果,有效地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三)勘察成果能正确反映客观实际,论据充分、分析到位,结论正确,提出建议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原始记录等资料齐全,整个勘察过程都经过严格的检查审核;

(四)勘察成果的内容、深度和质量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版)》;施工图审查意见为合格。

(五)通过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建设、设计、施工等相关部门的使用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十五条 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标准:

(一)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

(二)具有先进的设计思想和设计理念,在节省能源、绿色环保和降低成本方面的有明显效果,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建筑设计做到了适用、经济、美观;

(三)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采用了正版工程设计应用软件。

(四)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在整体工程设计中,技术先进,结构选型合理,有创新、有特色;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意见为合格,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应当为合格。

第十六条   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标准:

(一)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省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二)设计模数、设计参数和设备选型等选用合理,便于实行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工业化生产;

(三)合理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新工艺,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充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消防、环保和综合防治措施落实;

(五)技术成熟、便于施工,安全可靠,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中使用满一年且使用效果显著。

第十七条 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标准:

(一)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具有先进的设计思想和设计理念;

(二)坚持标准、开放、实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三)经过有关部门授权的专业测评机构的测评、鉴定,并取得测评报告和证书;

(四)在工程设计中能得到广泛应用或者具有广泛应用的前景,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者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八条 青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国内先进水平,在技术创新方面有公认的突出成就国,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省内领先水平,在技术创新上有显著成就,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等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省内先进水平国,在技术创新上有较高成就,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意义。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参加优秀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奖评选的项目,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一)省优秀工程勘察项目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勘察大纲及全套勘察成果报告;

(三)使用单位的评价材料和有关的效益证明材料;

(四)本工程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五)必要的彩扩照片和声像资料(大型工程勘察项目应有反映勘探、测绘、试验、施工等特征或采用新技术的电子文件)。

第二十条 申报参加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的项目,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设计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主要平、立、剖面图,工业项目主要生产车间工艺布置图及设备表,如采用新工艺应附主要工艺流程图、工艺系统图及计算书,高层建设及大跨度公共建筑项目应包据结构、设备主要图纸和勘察报告。设计图纸规格为A3图幅,如工程复杂可适当放大图幅。要求能全面反映工程设计状况,图纸数量以完整反映项目各专业内容为准;

(三)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证明、节能专项验收证明和消防及环保验收证明材料;

(四)使用单位和当地主管部门的评价材料和效益证明材料;

(五)建成项目现场内外彩扩照片和声像资料(大型工程应有电子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申报参优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的项目,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文件;

(二)省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奖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三)标准图集一式二份;

(四)文字说明和总结;

(五)鉴定批文或证明材料;

(六)二个以上用户(包括施工单位)的使用效益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的项目,需报送的材料;

(一)省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奖申报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软件程序说明;

(三)使用说明或用户手册;

(四)省、部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

第六章 评审及评定结果公布

第二十三条 青海省勘察设计协会组织青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各专业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项目的初评工作。各专业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的奇数。

青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审专家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相应执业资格及15年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优先。

第二十四条 青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勘察设计单位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参加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评选。

(二)召开初步评审会议。省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专家专业评审组,对推荐项目分专业进行初评,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初步提出本组获奖项目和建议等级。

(三)召开综合评审会议。省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专家和邀请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委会,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初评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获奖项目和等级。

(四)公示。将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在青海省勘察设计协会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五)审定、公布评选结果。青海省勘察设计协会根据公示情况和有关规定审定青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获奖名单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获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二等奖的项目,推荐参加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及部级、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青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是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专业奖项。获奖项目由青海省勘察设计协会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向主要勘察设计人员颁发个人证书。

获奖单位证书可以作为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资质管理和动态考核的参考依据。获奖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除由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外,可以将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技术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持有异议,应当在规定的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青海省勘察设计协会或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报项目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视情节轻重,降低奖励等级,直至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

第二十九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凡获奖项目申报材料不再退回,未获奖项目申报材料由评审委员会保留半年,申报单位可以取回,逾期不再保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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