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资格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19-11-22 15:22 青海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省勘察设计行业技术专家的才能,统一专家资格认定程序和条件,规范行业技术行为,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的基本任务: 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法规和行业规划,进行有关咨询和技术服务。 2 、参加工程勘察和设计招标、评标活动。 3、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岩土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4、参与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工作。 5、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鉴定与仲裁工作。 6、参加勘察设计评优活动和质量检查、市场调查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下列第1款并符合第2、3、4款任一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爱岗敬业,认真负责,廉洁奉公,有高度的责任感,身体健康,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参加各种咨询评审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工作。 2、取得国家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其他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 3、长期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政策、技术水平,拥有高级技术职称,主持或承担过多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勘察设计及相关教学科研的工作人员。以上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硕士毕业6年以上,或者大学毕业10年以上,或者大专毕业12年以上,其他学历毕业20年以上。 4、不具备以上第2、3款条件者,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业绩突出,单位及行业普遍认可,是勘察设计行业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第四条 专家资格认定程序: 1、工程勘察、设计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或聘用单位推荐,由本人填写申请登记表报省勘察设计协会; 2、省勘察设计协会秘书处会同勘察设计处对申报专家资格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后,报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认定; 3、对所有认定的专家由省勘察设计协会颁发资格证并纳入我省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 第五条 专家库由省勘察设计协会会同省住建厅勘察设计处进行统一管理,每二年在厅门户网站公布一次。需要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及审查活动,由用人单位随机抽取专家。凡不在专家库内的人员,不得抽取及进行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及审查活动。 第六条 专家工作中,应服从管理,保守机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七条 专家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由省勘察设计协会对专家每两年年检一次并进行更新和补充。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随时提交申请。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不予年检,对在工作发生不良行为造成后果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青海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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