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2022年6月28日青海省勘察设计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政厅2023年7月14日核准)

发表时间:2022-07-01 17:34

青海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青海省勘察设计协会

英文译名:qinghai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缩写:QE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青海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专项设计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依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利益,规范市场行为,提高队伍素质,推进科技进步,促进行业的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指导单位: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青海省民政厅。本协会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接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主题,以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为宗旨,充分发挥政府与行业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 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调研、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

(三) 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统计工作。

(四) 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等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开展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等的技术培训工作。

(五) 负责开展全省勘察设计行业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考前学习、培训服务工作。

(六) 经政府部门批准后负责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创优评优和表彰工作,促进行业技术发展与进步。

(七) 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我省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平台。

(八) 开展全省勘察设计市场调查研究及服务工作,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好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九) 负责开展勘察设计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工作。

(十) 发展同国内外勘察设计行业组织和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行业间、省际间、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企业文化交流活动。

(十一) 组织开展信息交流和对外宣传,编辑出版《青海勘察设计》综合性期刊,开通协会网站。

(十二) 结合行业实际需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各种技术咨询服务,并合法经营。

(十三) 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组织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协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协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协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企业,自愿申请经审查同意,均属本协会会员单位。

第九条 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有加入本协会意愿,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接受行业管理,遵守行业行规,维护行业自律公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通过本协会网站、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理事长、副理事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四)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查阅本协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如果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查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讨论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须提前10日将大会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各会员单位,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人数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副理事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条 单位理事代表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出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三)制定和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章程的修订;

第二十四条 当理事达到50人以上时,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召开理事长工作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会议记录进行核实、签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选举在会员单位内有影响力的企业负责人或行业资深专家担任,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方能任职。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期限,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但不得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提出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六)组织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收支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成立换届筹备工作组组织具体实施。新一届理事会组织机构要在广泛征求会员单位意见、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按程序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二)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工作会、秘书长办公会,并可对上述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议案;

(四)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本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社会资助,政府购买;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级,不得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如下:

理事长单位(包括副理事长):12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

理事单位:6000元/年

会员单位:4000元/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协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协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主要负责人和党务工作者人事职务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和“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经   2022      6 28 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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