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2018年青海省勘察设计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发表时间:2018-06-01 10:48
青海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青海省勘察设计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青海省勘察设计协会 英文译名:qinghai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缩写:QE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青海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专项设计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依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利益,规范市场行为,提高队伍素质,推进科技进步,促进青海省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本协会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主题,以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会员为宗旨,充分发挥政府与行业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 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调研、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 (三) 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统计工作。 (四) 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等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开展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等的技术培训工作。 (五) 负责开展全省勘察设计行业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考前学习、培训服务工作。 (六) 负责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创优评优和表彰工作,促进行业技术发展与进步。 (七) 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我省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平台。 (八) 开展全省勘察设计市场调查研究及服务工作,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好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九) 负责开展勘察设计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和城信建设工作。 (十) 发展同国内外勘察设计行业组织和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行业间、省际间、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企业文化交流活动。 (十一) 组织开展信息交流和对外宣传,编辑出版《青海勘察设计》综合性期刊,开通协会网站。 (十二) 结合行业实际需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各种技术咨询服务,并合法经营。 (十三) 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组织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企业,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经审查同意,均属本协会会员单位。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接受行业管理,遵守行业行规,维护行业自律公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如果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同时行使代表大会最高权力。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 (三)审查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人数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副理事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招聘、聘任和罢免秘书长; (三)制定和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一、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召开理事长工作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选举在会员单位内有影响力的企业负责人或行业资深专家担任,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方能任职。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期限,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但不得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提出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六)组织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收支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成立换届筹备工作组组织具体实施。新一届理事会组织机构要在广泛征求会员单位意见、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按程序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二)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工作会、秘书长办公会,并可对上述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议案; (四)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党组织在本协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单位和个人捐赠;(三)社会资助,政府购买;(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青海省勘察设计协会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实施。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修订经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体制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修改发布起生效。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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