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Home
关于协会
Nav
行业资讯
Nav
政策法规
Nav
党建工作
Nav
行业管理
Nav
会员风采
Nav
办公平台
Nav
协会简介
理事长致辞
协会章程
联系我们
求职招聘
领导讲话
文件转发
公示公告
企业资讯
协会期刊
协会文件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文件
标准规范
信用评价
行业文件
行业自律
管理动态
反映诉求
优秀企业
优秀项目
优秀人物
专家库
评优评选
会员单位
风采展示
资料下载
统计报表
协会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工程施工作业破坏燃气等市政管网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11-06 15:55
青建工〔2024〕385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监管的工作部署,有效遏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作业不规范行为,坚决防范因施工作业破坏燃气等管网从而引发风险隐患和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面做好施工前期调查工作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开展前,通过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及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查明拟建工程施工区域及毗邻重要区域内的燃气、供水等管道情况,包括管道位置、直径、走向、深度及上下游管井或用户等详细信息,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通过雷达扫描、人工探查等方式予以进一步核实,将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在相关勘察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文件以及相关合同中均有体现,确保拟建工程施工区域市政管道保护工作走在前、有保障。
二、制定管道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燃气、供水等管网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实,针对性地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燃气、供水等管道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管网加固、迁移、临时支撑等,并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应燃气、供水等管道产权单位申报办理相关手续,产权单位相关要求要纳入专项施工方案。
三、落实施工事前教育和防控措施
施工单位要对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及毗邻重要区域内的燃气、供水等管道明确保护范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围挡等安全保护措施。进场前要严格按照《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房建市政工程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信息登记的通知》(青建工〔2024〕380号)要求,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重点要向现场机械(含装载机、挖掘机、破碎机等)租赁方负责人和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地下管道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确保每家机械租赁方负责人、每位施工人员都清楚管线位置埋深、安全责任和具体安全操作要求等方可开展作业。严格监督施工作业人员严禁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管道设施或者涂改、覆盖、拆除或移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四、强化施工过程安全管控
建设单位要在施工过程中,提前协调通知管道燃气、供水等企业派员现场指导,并通过定期巡视、旁站监督等方式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强燃气、供水等管道的保护,确保燃气、供水等设施运行安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要对管道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督导专职安全员全程旁站监管指挥;监理人员要进行旁站监理,确保施工安全有序开展。严禁在燃气、供水等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等作业;确需作业的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采用人工和机械交叉作业等方式,确保施工和管网安全。在施工中一旦发现燃气、供水等管道位置信息有误及其它可疑情况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通知建设单位燃气、供水等经营企业到场处置。现场开挖时实际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变更调整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燃气、供水经营企业审核,并重新开展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五、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燃气、供水等管道应急处置预案,包含应急组织机构组成和职责、响应启动和信息报告、抢险作业技术措施、应急队伍保障、医疗卫生保障及物资装备保障等内容。一旦发现燃气、供水等管道损伤或泄露,要第一时间通知燃气、供水等经营企业,同时启动应急处置救援预案,拨打110、119、120等急救电话,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燃气、供水等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报告。
六、全面落实教育培训制度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树立“教育培训不到位是最大的安全隐患”思想和“隐患就是事故”理念,督促施工项目加强培训和安全教育,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施工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培训和岗前教育,确保机械操作人员熟知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知识,全面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止因野蛮施工、不规范操作造成的意外事故。相关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机械操作人员等可下载附件视频进行学习。
七、切实强化重大隐患和安全责任追究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燃气、供水等市政管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会同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涉及燃气、供水等市政管网的其他工程建设的监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和责任追究。组织专业力量开展专项巡查,发现施工现场可能造成燃气、供水等管道损害确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为,要责令项目限期改正,并视情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谈;逾期未改正的,要立即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对因施工不当导致燃气、供水等市政管网损坏的,并依法从严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施工企业和挖掘机司机培训视频(可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http://zjt.qinghai.gov.cn/html/8/70246.html)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4日
上一篇
关于召开2024年全国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工作交流会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信息化工作委员会2024年的通知
下一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现行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分享到:
青ICP备2023000448号-1
关注微信公众号